一、适用范围
在安岳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征收主体
安岳县税务局
三、政策依据
《水土保持法》,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川财综〔2014〕6号,财税〔2020〕30号。
四、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六、征收程序
安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水务窗口代表向缴费人出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水土保持补偿费信息表”和水土保持方案批文→缴费人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建设的电子缴费平台自行申报缴费事项→缴费成功后,缴费人在电子平台自行打印票据。
七、资金管理方式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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