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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岳县委办公室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 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1-10 来源: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关闭 打印

各乡镇党委、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岳县委办公室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

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逐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 ”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资委办发〔2018〕40号)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合法合规、互通共享、联合惩戒、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为建设“法治安岳”创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到2019年6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和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径是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健全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机制

(一)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协查协控

1.金融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下列事项:

(1)积极协助县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

(2)对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

(3)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2.证券营业部应当依法协助县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冻结和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3.县税务局应当协助配合下列事项:

(1)依法协助县人民法院调查失信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

(2)根据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相关资料。

4.县工商局应当协助配合下列事项:

(1)协助县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

(2)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县人民法院办理失信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

(3)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失信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5.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协助配合下列事项:

(1)协助县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县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法院。

(2)失信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3)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6.县房管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协助配合下列事项:

(1)协助县人民法院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法院。

(2)失信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3)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

(4)协助县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

(5)失信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根据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7.县民政局应当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8.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林局、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当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农用车辆的营运登记信息。

9.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协助配合下列事项:

(1)协助县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

(2)对失信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县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10.县公安局应当协助配合下列事项:

(1)协助县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

(2)根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县人民法院决定查封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转移、抵押等登记业务;对县人民法院决定扣押的车辆,发现后应当通知县人民法院派员到现场办理扣押手续。

(3)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二)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1.县人民法院应当与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执行联席会议,安排部署打击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相关工作,由公检法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动工作的具体事项。

2.县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县人民法院需拘留、拘传的失信被执行人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3.县公安局对县人民法院通报的重大、复杂、可能引发暴力抗拒执行情形的案件,应当配合县人民法院研究制定预案;对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形,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制止和处理暴力抗法事件,维护执行秩序。

4.县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县人民法院查找的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财产的,以及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报警的,应当及时通知县人民法院派员依法处置。

5.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县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妨害公务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接收并依法处理。

6.县人民检察院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处理。

(三)严格落实违法违纪查处通报机制

县纪委监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严格落实违法违纪查处通报机制:

1.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党政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特殊失信被执行人,不予评优晋级、表彰奖励。

2.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不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撤销。

3.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由相关部门处理并于15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县人民法院。

4.相关部门对领导干部插手执行、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

1.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广播电视台应当加强对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县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县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2.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支持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

三、明确联合惩戒措施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人行安岳支行、县政府金融办、县工商局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人行安岳支行、县政府金融办、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

3.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县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县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4.县民政局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5.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以及相关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县发展改革局、县税务局、县质监局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县委组织部、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对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应当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县委编办对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应当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县政府金融办、县工商局应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县民政局对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应当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县委组织部、县直属机关工委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应当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四)准入资格限制

1.县安全监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2.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房管局、县工商局、县国资办应当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文明办应当将履行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县司法局应当协助县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并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对于“失信”情形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3.人行安岳支行对于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督促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从严审核。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资办应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县农林局应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县发展改革局、县农林局、县国资办应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应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2.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应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3.县教育局应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4.县政府金融办应当督促县内保险机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5.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房管局应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县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信用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之间应当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五、联合惩戒实施流程

1.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县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推送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等特殊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网址: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检索相关失信被执行人,并在职权范围内主动实施联合惩戒。

3.失信惩戒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法院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才能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应当及时联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并送达相关部门。

4.失信惩戒成员单位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县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5.失信惩戒成员单位收到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后,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反馈至县人民法院。

6.对县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失信惩戒成员单位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县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失信惩戒成员单位提出的书面建议,并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

7.失信惩戒成员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县人民法院反馈惩戒措施落实情况,若惩戒事项仍在办理中,也应将惩戒情况反馈至县人民法院。

8.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联合惩戒措施的,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屏蔽相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县人民法院应将屏蔽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发送至失信惩戒成员单位,解除相应惩戒措施。

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1.为保障联合惩戒措施的有效实施,成立了执行联合惩戒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民法院,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如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有变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负责执行联合惩戒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2.执行联合惩戒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合惩戒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本机制顺利运行。

(二)强化责任追究

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县人民法院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合惩戒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严格落实综治考核

1.县综治办应当将县级各部门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执行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失信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2.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各执行联合惩戒机制成员单位未依照本办法实施联合惩戒,经执行联合惩戒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2次以上的,取消其文明单位、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取消其单位负责人、责任部门、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当年参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资格。

3.各执行联合惩戒机制成员单位未依照本办法实施联合惩戒,经执行联合惩戒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1次以上的,在年度综合治理考核中扣减该项目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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