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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10-23 来源:安岳县政府办公室 关闭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范、资金使用高效,提升政府投资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以下简称“三个转变”),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资府办发〔2019〕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和结果运用

审计机关要聚焦主责,突出审计重点,健全完善审计机制制度,规范审计监督职责范围,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断拓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

(一)厘清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深化投资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加强工程造价审核把关和监管,督促审计机关强化工程结(决)算审计监督。要强化对审计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大审计力量配置和经费预算的保障力度,对委托中介机构和聘请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准确把握审计机关职责定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材料价格认定及询价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规范审计结果运用,不得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和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前置条件。

(二)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特别是要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工程竣工结(决)算办理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管。发改部门要加强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环节监管,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招标事项核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项目概算调整管理、招投标综合监管等职责。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核职责,负责项目竣工后的财务决算批复以及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住建、交通、水务等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依法承担采购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县审计局依法对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三)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县审计局依法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项目建设程序合法性和项目参建各单位履职情况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四)严格遵守法定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机关要强化法治思维、坚持法治原则,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政府投资审计。依法退出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和活动。

(五)严格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县审计局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严格审计计划的刚性约束,对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审计机关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审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的,须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同意。政府投资审 计项目在送县审计局审计前,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内审机构健全的,由内审机构对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核,内审机构不健全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查。

(六)依法依规使用社会审计力量。县审计局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公平、公开、公正选聘中介机构,建立完善审计购买服务全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中介服务质量和行为的全过程管控,规范中介机构结果运用。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结论及相关依据、证明材料进行抽审。禁止以规避政府采购的方式使用中介机构、转嫁审计费用的行为。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承担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在其审核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每年在备案登记项目中抽取部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及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质量和项目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严格投资管理,夯实投资审计监督基础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夯实投资审计监督基础。

(一)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规范项目审批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机关要按照项目审批程序,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审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资金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二)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三)严格规范项目管理。严禁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把握建设标准,严格管控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期精心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及时移交使用。

(四)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应严格按批准的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管控,严禁随意增减建设内容,严禁随意进行工程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在实施前,建设单位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到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办理建设审批和调整概算,并报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变更金额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宜重新招标的,应当报经县政府招投标控制价决策小组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后实施。

(五)严格工程结(决)算管理。建设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内部审计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编制。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财务决算实行审核和批复。

三、推进转型发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政策落实、投资绩效、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实现投资审计“三个转变”。

(一)加强重大项目审计。县审计局要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等的审计监督,推动中央省市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地落实。

(二)加强重点环节审计。聚焦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损失浪费、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和涉嫌利益输送等行为,促进堵塞管理漏洞、治理突出问题。

(三)加强投资决策审计。围绕全县政府投资总体规划和各领域具体规划实施情况,重点关注投资投向在区域协调、行业发展、空间分布、财力承受等方面的科学性、合理性,着力揭示投资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达产达效不佳、资产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促进完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布局、提高投资绩效。

(四)加强履职情况审计。关注各单位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优化要素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投资控制、办理审查批复、工程验收启用、开展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揭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进健全追责问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领域监管治理水平。

(五)加强履约行为审计。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政府投资领域各环节社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履约情况,着力揭示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和社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履约不到位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突出问题,促进相关参建责任主体和中介机构严格依法依规履职履约到位、执业规范、竞争有序,提高行政效能和投资绩效。

四、强化协调联动,构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合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众多环节和领域,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构建协调高效、健全完备、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机制。

(一)构建现代审计监督体系。统筹投资审计资源,凝聚监管合力,建立依法履职、分工合作、齐抓共管、衔接有序,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位一体”的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体系。县审计局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作用,促进项目建设监管到位,实现投资绩效。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抽查复核或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对内审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二)建立政府投资信息资源整合机制。投资领域涉及财政、发改、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县审计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交易、建设、竣工和监管检查等各环节资料及电子数据,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库并及时更新,支持县审计局创新审计方式,运用大数据方法、信息化手段等对投资领域突出问题、关键环节信息数据进行集中分析、分散核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在政府投资领域开展“智慧审计”,实现监督全覆盖。

(三)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投资领域涉及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开展审计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复核机制,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前,应认真履行内部审核职责,对项目拆迁、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以及单项工程结(决)算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需要确认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价格按照规定程序确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审计过程中,涉及对建设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向县审计局书面反馈。

(四)依法依规执行审计决定。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县审计局。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县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审计局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善执纪执法协同联动机制。完善审计监督与行业监管的协作机制,在调查取证、案件查办、问责追责、结果运用、推动整改等方面形成合力。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审计反映的政府投资领域普遍性和屡审屡犯问题整改情况,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健全规范管理和防范违纪违规长效机制。要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强化审计查出问题督查整改力度,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措施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六)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投资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主管部门监管、审计监督并定期相互通报的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投资领域涉及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责任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价,定期通报违法失信行为,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推投资领域良性发展,投资审计工作转型发展。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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