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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2-15 来源:安岳县政府办公室 关闭 打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共渡难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资府办发〔2020〕7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物流补贴。对积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并纳入政府市场监测体系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由县政府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按月予以补贴,1万/月以下的补贴1000元/月,1万/月-3万/月的补贴15%,3万/月-5万/月的补贴18%,5万/月以上的补贴20%,每户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万元。在省财政按实际补贴额的50%、市财政按实际补贴额的20%补助后,县财政再按实际补贴额的30%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对承担省、市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市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市财政分别全额负担。对承担省外调入我县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我县财政对其物流费用按不超过2万元/户予以补贴,在省财政按我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的35%、市财政按实际补贴额的20%补助后,县财政再按实际补贴额的45%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市财政对其物流费用按不超过1万元/户予以补贴。对我县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向雁江、乐至调运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该调运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对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向我县调运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县政府按该调运任务所产生物流费用的50%对该企业给予补贴,市财政按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 35%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对2020年3月1日前复工的工业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5%予以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二)监测补贴。对积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并纳入政府市场监测体系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城区农贸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财政按每户样本监测企业市场监测资金1000元/月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三)防疫补贴。对积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并纳入政府市场监测体系的商场、超市和承担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城区农贸市场(菜市场),市财政按规模每月3000元-5000元予以补贴。在2020年3月1日前,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并由市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备案的复工复产工业企业,市财政按每户3-8万元予以补贴,用于支持企业防控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经县政府同意,在县城城区(岳城街道办事处、石桥铺街道办事处、岳阳镇)范围内纳入指定酒店、宾馆名录管理的酒店、宾馆,按其接待规模每户3-8万元予以补贴(房间数在50间以下的每户补助 3万元;房间数在50间及以上,100间以下的每户补助5万元,房间数在100间及以上的每户补助8万元;由乡镇指定并报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备案的指定酒店、宾馆按每户1万元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四)电费补贴。对经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确认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中小企业,由县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予以补贴,省财政按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予以补助,市财政按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2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对疫情防控物资(防疫药品、医疗设备、消杀产品、物资器材等)和生活必需物资生产中小企业,由县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予以补贴,省财政按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予以补助,市财政按《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资府办发〔2020〕6号)相关政策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五)贡献奖励。市财政对在一季度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业、服务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新升规模工业企业、限额以上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10万元/户;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万元/户,入库税金300-500万元的企业10万元/户,入库税金100-300万元的企业5万元/户。对新升限额以上统计单位的个体商家,县财政给予3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六)租金减免。对承租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疫情防控期间申请解除合同不扣违约金。(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市财政按照租金减免总额的20%补贴后(每个基地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县财政再按租金减免总额的30%补助。(责任单位: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对2020年纳入国家统计限额以上、承租非国有经营性物业的餐饮住宿行业中小企业,市财政对其2020年2月份房屋租金予以据实补贴,每户不超过5万元;对其2020年3、4月份租金的50%予以补贴,每户不超过2.5万元/月。对市财政未补的2020年纳入国家统计限额以上、承租非国有经营性物业的餐饮住宿行业个体商家,由县财政参照市财政补贴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市财政对减免租金的业主按租金实际减免额的3%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户。(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七)费用减免。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人行安岳支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县政府实际承担损失额的50%予以补助,市财政按县政府实际承担损失额的20%予以补助。县政府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普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下降0.5个百分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还贷的经审核认定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鼓励通过“资阳金融”微信公众号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线上快速融资对接平台。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人行安岳支行、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九)利率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人行安岳支行、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利息补贴。对纳入国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管理,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企业,在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予以补贴后,市财政再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25%予以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市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市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县政府按照担保金额的1%予以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按照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予以补助,市财政按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2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人行安岳支行、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十一)税费减免。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或依法申请退税。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十二)采购支持。采取预留预算、消除门槛、价格扣除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力争2020年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比例达84%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占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小微企业按其产品报价的90%-94%与非小微企业竞争。大力推行“政采贷”,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十三)投资倾斜。积极争取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我县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四)培训补贴。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十五)就业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4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十六)社保办理。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经认定生产经营困难,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继续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核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十七)保险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十八)维护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龙台发展区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为:申请省级补助按川办发〔2020〕10号规定时间开始(即2020年2月5日起),申请市级补助按资府办发〔2020〕7号规定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即2020年1月24日起),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中央、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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