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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16 来源:安岳县政府办公室 关闭 打印

安府办发〔2021〕37号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2日

安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对相关主体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监督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县审计局可依照法定程序对项目可研、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环评、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参建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

第六条审计监督主要内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审计重点为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

第七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 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依法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县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县审计局应当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审计监督计划。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按照县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监督。

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应按程序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得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或其他形式变相交由县审计局审计。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情况;

(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办理情况;

(八)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九)项目各项税费计缴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全面履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审核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县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回避所涉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的监管,不得未经实质性复核直接采用中介机构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每年应当采取抽查等形式依法对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内部审计及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核报告开展核查。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县审计局应当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对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县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审计局要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发现的超概(预)算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履职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执行审计决定、虚假整改、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依据《安岳县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因参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重大投资失控或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县审计局应当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或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违反执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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