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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1-12-06 来源:安岳县政府办公室 关闭 打印

一、起草背景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安岳县城及周边部分区域全年全时段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建议的函》(川环委办〔2021〕24 号)

6.《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的紧急通知》(川应急函〔2021〕341号)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岳城街道、石桥街道、岳阳镇、鸳大镇、思贤镇、永顺镇、文化镇全境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等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再许可烟花爆竹零售店,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依法逐步退出。

(三)政府部门禁燃职责。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宣传、生态环境、教育体育、供销等县级有关部门和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岳城街道办事处、石桥街道办事处、岳阳镇人民政府、鸳大镇人民政府、思贤镇人民政府、永顺镇人民政府、文化镇人民政府应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违反规定将被依法处理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县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保障措施

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带头遵守本《通告》

规定,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宣传、生态环境、教育体育、供销等县级有关部门和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岳城街道办事处、石桥街道办事处、岳阳镇人民政府、鸳大镇人民政府、思贤镇人民政府、永顺镇人民政府、文化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宣传和监管等工作。

五、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于安岳全县。

相关链接:安岳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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