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资阳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 官方微博
首页 走进安岳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投资安岳 魅力安岳 互动交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解读
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关于征求《“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意见的解读
2023-08-16 来源: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 关闭 打印

为了规范“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发挥品牌价值,形成规范、有序的使用秩序,树立安岳柠檬良好形象,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修订了《“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公示期为2023年8月15日—2023年8月20日(5个工作日)。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8月 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1639204381@qq.com

邮寄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广场路1号县级机关集中办公区3号楼1楼103号

收件人:李甜

邮编:642350

联系电话:028—26010237

为了方便和您联系,请在邮件或信件中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并在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注明“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我们会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并在修订《“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时参考吸纳。感谢您对安岳县柠檬产业的大力支持!

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

2023年8月14日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了规范“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发挥品牌价值,形成规范、有序的使用秩序,维护和提高“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作为“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须制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三、起草过程

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修订形成《“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初稿)》,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优果联柠檬营销协会、中安集团等单位意见建议后,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形成《“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建议意见。

四、主要内容

详见《“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岳柠檬生产、经营环节,提升商品品质,规范品牌使用,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提高“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岳柠檬”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安岳柠檬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是“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安岳县属国有企业四川普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源农业)是“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推广牵头单位,协助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开展品牌使用、使用推荐、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审核批准。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生产地域范围是:安岳县行政区域内的岳城街道、石桥街道、岳阳镇、鸳大镇、思贤镇、通贤镇、长河源镇、卧佛镇、来凤乡、天马乡、永清镇、永顺镇、乾龙镇、高升乡、横庙乡、龙台镇、云峰乡、姚市镇、岳新乡、林凤镇、东胜乡、毛家镇、石羊镇、白塔寺乡、两板桥镇、双龙街乡、护龙镇、李家镇、元坝镇、护建镇、忠义镇、合义乡、兴隆镇、清流镇、天林镇、协和镇、镇子镇、文化镇、大平镇、周礼镇、拱桥乡、千佛乡、南薰镇、驯龙镇、华严镇、朝阳镇。

该地域位于四川盆地腹心,地跨沱、涪两江分水岭,北纬30度横贯县境。地形以丘陵地貌为主,冲沟、平坝分布于其中,地势较为平缓,土层较深厚;紫色母质为主,土壤发育年轻,矿质营养元素含量较丰富;气候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热同季,日照充足。年平均气温在17.8℃,年际变化甚微。7月最热平均温度为27.1℃,1月最冷平均温度为6.8℃,极端低温—1.4℃。日照1300小时左右,无霜期为314天,空气湿度75—80%,年降雨量在1200毫米左右。该区域土壤、温度、光照、雨量都非常适合柠檬生产,是优良的柠檬生态区域。

第六条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特定品质特征:生产用药用肥严格按照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制订的柠檬标准化种植技术执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柠檬》(GB/T29370)。

第七条 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商品化处理、包装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禁用食品添加剂;统一规范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志。

第八条在安岳县行政辖区内注册,建有鲜果商品化处理厂区,专业从事柠檬生产、经营,且年销售柠檬500吨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龙头企业。

第九条承诺按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和授权推广牵头单位要求规范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主动接受行业部门和授权推广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图样如下:

 

 

 

 

 

商标注册号:3177068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

第十条承诺按照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要求,每年按时提供商标印制、使用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企业(合作社),可申请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

(一)红头正式申请文件

(二)《“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三)授权推广单位出具的推荐函

(四)规范使用承诺书

(五)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

(六)鲜果商品化处理厂区规范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当年生产档案和经营情况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提交红头正式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授权推广牵头单位出具推荐函;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信用信息、主体资格进行审核;

(四)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会同相关单位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商品化处理厂区情况及产品来源地理范围、遵循质量标准等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检测和综合审查结果,做出初审意见。

(五)初审通过的申请人与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签订《“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发《“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六)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合同备案,并向第三方服务公司缴纳合同备案服务费用;

(七)申请人向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或授权推广单位交纳商标使用管理费。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天,书面向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未规范使用及1年内未常态、批量使用商标的企业,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将依法依规撤销其使用许可。

第四章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利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政府部门组织、主办、协办的技术培训、商贸展销、信息交流等活动。

(四)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五)享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对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主动维护“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对“安岳柠檬”有失客观的负面信息进行正面的宣传、引导、解释。

(二)自觉接受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等行业部门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明确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登记等工作,确保“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四)建立“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载相关使用情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每年8月最后一周向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提供上年9月至当年8月生产、销售报表及商标使用佐证资料。

(五)正确、规范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擅自改变证明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或者其组合。

(六)通过线上线下销售的“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须确保宣传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且与发货实物一致。

第十八条“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未按要求履行上述义务,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视情节采用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终止合同、法律诉讼等处置措施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工作。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是“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二)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三)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四)对安岳柠檬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维护“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六)负责“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产品宣传、授权使用人信息通报等工作。

(七)负责管理商标使用管理费、兑付商标使用优惠政策等工作。

(八)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九)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其它部门单位职责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标使用监管、产量质量监管及检测、企业违法处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等工作。

(二)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规范用标企业质量标准、拓展地理标志产品国内外市场等工作。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安岳柠檬对外宣传等工作。

(四)授权推广单位负责商标推广、用标企业推荐,协助开展企业用标监督、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为保证“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接受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监督,接受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并会同职能部门处理。

第六章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接受假冒侵权等行为举报,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一经核实,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许可,擅自在柠檬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收回其《“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情节严重的,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缴纳标准,由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由普源农业按照市场规律拟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标识印制,产品检测,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市场拓展、对外宣传等工作,以保障“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变更之日起生效,之前制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Copyright 2016 www.ay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版权所有:安岳县人民政府 蜀ICP备15031152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2102000017号 网站标识码:5120210011
主办单位: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24522740
网站管理维护:安岳县政府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24522151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