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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1-07-21 来源: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闭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现将草拟的《安岳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21年8月2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通过信函邮寄至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39号收(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发至:414173285@qq.com。

附件:《安岳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

安岳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岳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岳县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县城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五)交通工具、升空器具、充气物和飞行器等载体;

(六)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宣传品,是指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含但不限于大型户外广告和宣传品。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功能业态相协调。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规划(含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详细规划)编制。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和监督。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营交通工具户外广告管理。

县公安机关、县生态环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应急管理和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突出本地特色,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的,有权劝阻或者向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县公安机关、县综合行政执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应急管理、县市场监管、县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县文明办编制县城区户外广告(含公益性广告)设置规划(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规划区域功能、道路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户外广告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划定户外广告开放设置区域、一般控制设置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禁止设置区域范围,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位和公共信息栏,应当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户外广告种类、总量、布局的控制原则;

(二) 明确禁止、严格控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三) 对各区域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亮化等整体要求;

(四) 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点位;

(五) 利用公共载体、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原则、总量和点位;

(六) 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重点区域户外广告的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

(七)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并接受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列区域和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

(二)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三)妨碍人行道、盲道、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情形。

第十条 户外广告规划布点的公共地段户外广告,以及利用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纳入城市公共资源管理,载体的使用权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招标、拍卖信息。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要求,参与竞标、竞买等活动。获得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公益广告宣传,按约定提供广告位用于公益广告发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与建(构)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构)物的立面形式和轮廓线,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同意,可整合或利用工地施工围墙(栏)临时性设置用于真实反映本建设项目的广告,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主体完工后自行无条件拆除。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经批准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的,可以在活动现场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安全、城市容貌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统筹考虑、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的原则设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禁止擅自改变公益广告用途,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七条 在举办重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悬挂、张贴宣传品的,需经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居民小区内应当规划设置“便民信息服务栏”,供市民发布服务信息。“便民信息服务栏”的设立和维护,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属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效果图和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施工图、设计方案;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意见;

(六)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证明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效果图及现状图;

(四)设计方案;

(五)设置地点方位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大型户外广告或宣传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联合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转来的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征求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大型户外广告或宣传品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许可。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一般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六年。

设置期限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的,期限届满设置权终止。

第二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角或者广告下方标明许可的文号以及广告发布者的名称,紧急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期限届满未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者应当在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升空器具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征得气象等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利用机动车喷涂、粘贴、发布户外车身广告,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发生权属变动的,应当在权属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原许可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和权属变动材料。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内容经县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无偿拆除。

第三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招牌技术规范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商户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一店一招”设置招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 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建(构)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

(三)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同一建建(构)筑物的招牌色调、规格、样式应相互协调统一,美观大方;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招牌的安装不得改变原建(构)筑物的特征;

(七)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公用同一建(构)筑物且需要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三十五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不得损坏、涂改、遮挡门牌。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以及严重影响视觉效果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招牌及其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设置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规定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阻碍户外广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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