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充分调动辖区反假币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构建群防群治反假货币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安岳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试行)》,该办法先后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公安局意见。现将《安岳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全文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22年9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信函邮寄至:安岳县陈抟路中段中国人民银行安岳县支行,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刘娅,联系电话:028-24522041。
附件:安岳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安岳县支行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安岳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辖区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精神,结合安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伪造、变造货币,以及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且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员,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举报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以单位或团体名义举报的,奖励给予举报的单位或团体。
被奖励人员不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等负有国家司法职能的工作人员,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法执行人民币相关规定,在职务活动中发现假币线索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安岳县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开展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调配合,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标准为:
(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或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最高奖励6万元。
(二)查获假币(纸币或硬币)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500万元,或假硬币5万枚以下的,最高奖励2万元。
(四)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奖励1万元。
(五)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下的,最高奖励5000元。
对捣毁伪造、加工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收缴假币的,按照上一款标准进行奖励。
查获的假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一半计算收缴量。
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外币的,比照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捣毁假外币生产经营场所比照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收缴的假币数量以案件破获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参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安岳县公安局侦结,对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1000元。
第六条 同一案件多人举报的,其他举报人距离第一个举报人举报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且举报的内容有助于安岳县公安局侦查案件的;或者超过48小时举报提供的线索经安岳县公安局认定为新的线索,属于多人举报。同一案件多人举报经安岳县公安局确认后,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中所起作用,按照对第一个举报人奖励金额不低于总奖励金额50%的原则,由安岳县公安局在奖励金额范围内分配奖金。
第三章 奖励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七条 安岳县公安局作为安岳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费用的申请及初审单位,审查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转送中国人民银行安岳县支行、安岳县财政局进行复审。
第八条 假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费用实行一案一报。申请奖励费用需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安岳县公安局公章:
(一)向安岳县政府提出的举报假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费用申请报告;
(二)假币刑事案件提供《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或其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假币行政案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捣毁假币印制窝点照片,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坯饼等照片;
(四)《安岳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申请表》原件(见附件1),以及《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等假币收缴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安岳县财政局根据安岳县政府批复及核实情况,将奖励资金下达拨付安岳县公安局,安岳县公安局通知相应举报人领取奖励金(见附件2),并如实兑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安岳县公安局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安岳县公安局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在受理举报、奖励申报等过程中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岳县支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岳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申请表
2.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金发放通知书
附件1
安岳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申请表
填报日期:
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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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奖励人: |
奖励金额(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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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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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公安局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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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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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安岳县支行意见:
(签章) |
安岳县财政局意见: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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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后奖励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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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审核人:
附件2
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金发放通知书
安公奖[ ] 号
_________:
你举报的假币(案件/线索)已查处,根据《安岳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金 元(大写: ),请你于 年 月 日,到
(单位)领取。
经办人: 举报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时间: 时间:
‑‑‑‑‑‑‑‑‑‑‑‑‑‑‑‑‑‑‑‑‑‑‑‑‑‑‑‑‑‑‑‑‑‑‑‑‑‑‑‑‑‑‑‑‑‑‑‑‑‑‑‑‑‑‑‑‑‑‑‑‑‑‑‑‑‑‑‑‑‑‑‑‑‑‑‑‑‑‑‑‑‑‑‑‑‑‑‑‑‑‑‑‑‑
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金领取回执
安公奖[ ] 号
________公安局:
本人 举报的 假币(案件/线索)奖励金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已向 (单位)领取。
举报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时间: 时间:
(备注: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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