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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区货运车辆入城管理的通告
2024-02-01 来源:安岳县公安局 关闭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安岳县城区道路货运机动车通行秩序,保障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有序,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优美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规范安岳县城区货运车辆入城和停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每日7:00-22:00,严禁货运机动车在安渝路、工业大道北段、工业大道南段、岳石路、普州大道;万新路、319国道、普州大道、247国道、贾岛路、城西连接线、千佛路道路内区域通行;依照有关规定不受限制通行的货运机动车除外。(后附限行区域图)

二、鲜活农产品配送、邮政快递、生活用品运输和市政工程建设等特殊车辆需在禁止通行时间段在禁止通行区域内通行的,应到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签定《管理承诺书》后,再到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通行证并持证通行。

三、货运机动车可以选择安岳县城东货运停车场、安岳县九韶停车场等停车场地规范停放(目前县城区城西、城南无货运停车场),并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告生效后,原公布的县城区货运车辆入城管理的通告作废,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1:安岳县城规划区示意图(红色为限行道路)

附件2:安岳县货运机动车入城证管理办法(试行)

安岳县公安局 安岳县交通运输局

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日

 

附件1:

附件2:

安岳县货运机动车入城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区交通秩序,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果,规范我县城区货运机动车入城证的申请、办理、监督和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城证由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发。

第三条入城证发放范围为鲜活农产品配送、邮政快递服务、生活急需品运输、市政工程建设、车辆施救、城市配送等运输车辆。未列入上述发放范围的货运机动车原则上不予办理入城证,对特殊情况确需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货运机动车,可按实际通行需求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核发入城证。

第四条货运车辆运送货物坚持夜间集中运输为主、日间运输为辅的指导方针。办理入城证遵循控制总量、保障需求、规划绕行、小车优先、高峰回避、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办证规则

第五条所有申请办理入城证的车辆,须到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签定《管理承诺书》后,方可向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核发申请;涉及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工地货车需要办理入城证的,须征得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方可向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核发入城证。

第六条申请办理入城证的车辆类型原则上应当为载质量在1吨以下、整车长度在5米以下的轻型货车;其余车辆原则上应当为轻型厢式货车;轻型自卸货车原则不予办理入城证;拖拉机、尾气环保不达标车辆不得核发入城证。

第七条中、重型货运车辆原则不予办理入城证,涉及鲜活物品、生活急需品、邮政快递业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入城证的,须经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同意,指定入城时间段和线路后,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发入城证。

第八条建筑施工工地运送土方、沙石、建渣的各型自卸货车以及商用混凝土专用运输车和作业车申请办理入城证,需提供施工单位注册手续,项目规划审批、开工建设许可及项目规模、工程时限等证明材料,经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由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城证。

第九条载质量在1吨以下、整车长度在5米以下的轻型普通货车和其他轻型厢式货车,用于城区蔬菜、果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粮油盐、食品、桶装水等分点配送以及搬家公司轻型货车,办理入城证后,可以在禁行区域内通行。

第十条取得入城证的货运机动车在7:30—9:00、11:30—12:30、14:00—15:00、17:30—18:30交通高峰时间段不得在禁行区域内通行。

第十一条 在禁行区域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运输物品属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可以办理入城证;用于城市配送的车辆所有人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一致的,在禁行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以营业执照载明地址为准),但有确凿证明其长期、固定给禁行区域内商铺专门配送鲜活农产品、生活急需品的,可以办理入城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入城的,经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核同意后,办理临时入城证供其临时通行。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入城证需提交如下证明或材料: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本店或服务对象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管理承诺书》、入城证申请表,以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入城证期满仍需申领的,按照新申领入城证程序和所需资料重新申请办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入城证的车辆须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交通违法和事故记录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入城证实行一车一证,一车不得有两张(含)以上入城证,不得转借或挪用其他车辆入城证,车辆报废、停运后,该车入城证自动作废。

第十五条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当依法查处违反通行规定的货运机动车,并严格监管货运车辆入城证使用情况。交通警察发现持有入城证的货运车辆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通行、闯红灯、超载、超速、不礼让行人、故意污损涂改机动车号牌、违反交通禁令标线标志,以及入城证有伪造、转借、涂改现象的,依法予以处罚,应当收缴入城证,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已申领入城证车辆,违反《关于安岳县城区货运机动车入城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的,采取黑名单管理制度。

对取得入城证的货运车辆,不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通行,所载货物与入城证允许运输的货物不相符的,收缴入城证,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领;对伪造、转借、涂改入城证的,收缴入城证,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领;对违反管理承诺、以车贩卖物品的,收缴入城证,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安岳县公安局 安岳县交通运输局

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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