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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公安局关于调整县城区载货汽车入城管理的通告
2024-03-28 来源:安岳县公安局 关闭 打印

为积极回应广大市民诉求,提升县城区道路通行效率,保障县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工作生活和交通出行环境;同时更好的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促进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贯彻落实便民利企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县城区载货汽车入城管理”的基础上,对县城区载货汽车通行和停放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载货汽车,包含专项作业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多用途货车(皮卡车)、新能源轻型货车、轻型全封闭式货车不受通行限制。

三、每日7:00至22:00,禁止轻型自卸货车,大、中型载货汽车(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外)在安渝路、工业大道北段、工业大道南段、岳石路、普州大道以及万新路、319国道、普州大道、247国道、贾岛路、城西连接线、千佛路合围区域以内的道路通行。

四、用于鲜活农产品、邮政快递、商超配送和市政工程、民生工程建设等载货汽车,需在禁止通行时间、区域内通行的,按照《安岳县货运机动车入城证管理办法(试行)》取得入城证后,可在每日7:00至9:00、17:00至19:00早晚高峰时段外,按照指定路线通行。

五、县城区内所有市政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24小时禁止停放除多用途货车(皮卡车)以外的载货汽车。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生效后,原发布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安岳县公安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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