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安府发〔2020〕6号)于2023年3月12日期满失效。为了有效推进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与安置等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草拟了《安岳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于2023年3月16日至3月23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我们将在修改完善过程中予以考虑。在此,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联系人:张建,联系电话:13684146118,联系地址:安岳县房屋征收局2楼政策法规股办公室(安岳县岳城街道杨家湾路279号)。
附件:安岳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安岳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安岳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一)房屋合法性、用途、面积认定及补偿原则
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用途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为准,极少数特殊情况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对合法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评估作价补偿,不予安置;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认定原则
被征收人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即产权户。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完善的建设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业主为被征收人。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产权认定。
(三)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同类用途调换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后有剩余房屋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按规划要求不能就地就近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征收营业用房,不能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就地就近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因规划等原因,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不能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与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被征收房屋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评估价值结算价差,但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就地就近安置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补价差。
(2)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可适当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超选面积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
住宅超出20 ㎡以内(含20 ㎡)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80%优惠购买;超出20 ㎡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营业用房超出10 ㎡以内(含10 ㎡)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80%优惠购买;超出10 ㎡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3)安置房完工后,被征收人在接到征收部门发出的接房通知后5日内,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清差价款。
3.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对征收私有住宅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 ㎡,经核查他处无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建筑面积50 ㎡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0㎡评估作价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50 ㎡以内不补价差款,50㎡以上按产权调换超面积结算办法执行。住房困难户由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管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房屋征收局和所在的乡镇共同予以认定。
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并自愿申请的,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解决。被征收人是否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由住房保障部门确认。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合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三)附属物补偿
林木、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按征收时的政策规定标准执行。补偿范围限于被征收房屋院区占地以内房屋以外部分。
(四)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规定标准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县城规划区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标准为3.2 元/㎡·月。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所在类区(类区划分详见附件1)规定标准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主干道临街底层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为:一级类区120 元/㎡·月,二级类区80 元/㎡·月,三级类区30元/㎡·月,四级类区16 元/㎡·月。主干道二楼营业用房和背街底层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主干道临街底层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50%执行;主干道三楼及以上营业用房和背街二楼及以上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主干道临街底层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30%执行。营业用房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和使用标准,无批准手续擅自将非营业用房改成营业用房的不予补偿。
(2)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正在生产的,按实际用于生产的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15 元/㎡·月计算;已停产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7.5 元/㎡·月计算。
(3)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7.5 元/㎡·月计算。
按以上标准计算时,被征收人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3.发放办法
(1)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部分的,一次性发放6 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或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或部分房屋属期房的,按下列办法发放: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自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第18 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第19 个月起至交房时止,按规定标准的1.5 倍发放。
征收非住宅,安置小区是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安置小区修建有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 个月。在过渡期限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超过过渡期限的,按规定标准的1.5 倍发放。实际过渡期从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通知安置户接房次月止。
(五)房屋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按产权户给予1000 元/次的搬迁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营业用房15 元/㎡·次、办公仓储等用房12 元/㎡·次的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补偿计发2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搬迁补偿计发1次。空调移机按300 元/台·次给予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1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2次。生产设备的搬迁补偿(包括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生产资料的搬迁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政策性奖励
(一)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分时段给予总计不超过10000 元/产权户的奖励,各时段的具体期限和标准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征收个人营业用房和非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就地就近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给予免收价差款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交房奖
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或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交旧有房屋并拆除的,给予20000 元/产权户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货币补偿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房屋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1.征收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奖励。
2.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购房奖励。
3.征收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分段累进计算给予奖励,500 万元以下(含500 万元)的按10%计算;500 万元至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按8%计算;1000 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 万元)的按5%计算;3000 万元以上的按4%计算。
四、政策性补助
(一)住宅公摊面积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调换安置到高层建筑的,给予公摊面积补助,公摊面积补助按合法产权面积10%予以计算,补助的公摊面积计入原合法房屋面积补偿安置,但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住改非经营补助
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住宅底层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但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补偿安置的,可按其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 元/㎡·年的经营补助。经营补助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 年。
五、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旧城区改建项目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进行预征收,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达到90%以上方可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否则不予启动。
(二)征收租赁房屋,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交旧有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当先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待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组织被征收人选房并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
(四)被征收房屋原有天然气、闭路电视、有线座机电话、宽带等设施在安置房中按原有户头类别、数量恢复。新增户头的开户安装费、旧有房屋水电气视讯的报停及所欠费用的清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五)被征收人从事生产经营单独安装的水电气专用设施、修建的附属物,按征收时的收费标准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六)被征收企业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进入工业园区条件的,应进入工业园区依法依规建设。园区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建厂区的规划选址和供地等相关工作。
六、安置房交付、社区管理及权证办理
(一)安置房按标准交房(标准详见附件2),室内装饰装修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严禁被征收人擅自改变安置房建筑结构和设施,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二)镇政府、街道办要切实做好安置小区社区管理服务,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行小区物业市场化服务。
(三)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相关部门启动权证办理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要件。权证办理涉及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一)现场公示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现场公布征收法规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工作人员名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平面图、征收补偿(补助、补贴、奖励)标准、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样本等,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征收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征收纪律
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各自职责,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依法征收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3次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征收纠纷,应及时依法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房屋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房屋征收评估管理
(一)评估机构准入
县房屋征收局负责对全县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申请参与项目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进行审查、上报纳入房屋征收评估库。
(二)确定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不能确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镇人民政府、被征收人代表、备选评估机构和公证机关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三)评估结果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四)规范评估行为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库中清除;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实施执行之日起,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安府发〔2020〕6号)同时废止,县人民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此前已批准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未签协议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安岳县城区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类区划分表
2.安置房交房标准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安岳县城区营业用房停产停业
损失补偿类区划分表
类区 |
地 域 范 围 |
一级 |
范围包括:东至→柠都大道与工业大道交会处;南至→顺城大 街与外南街交会处;西至→西大街新华阳光售楼部;北至→普 州大道北段盛源电力设备公司处。 该区域内主要的街道:解放街、安乐路(人行天桥至通达市场 一级 段)、上府街、奎星街、西大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至新华阳光售楼部段)、沱街、乐至街、正北街、东大街、小西街、顺城大街、建设街、兴隆街、大南街、铁峰街、北大街、普州大道(盛源电力设备公司至东井沟路交会处)、柠都大道(县信用联社至工业大道红绿灯段)。 |
二级 |
范围包括:一是工业园区临 319 国道部分,包括安泰建材、华 通柠檬、特丽达等;二是除一级区域外的旧城区和新区,东至 →石桥路;南至→望城路;西至→安南路、墙体材料厂、教师 进修校、县公安局收容审查所、消防救援大队、汪家院子、四川省农广校安岳分校、香秀林小区、铁峰路、李子树垭口、天赐花园、汪家沟、民族中华坊;北至→老国道 319 线、丝绸路。 该区域内主要的街道:红奇路、国道 319 线(中医院至石桥路段)、曾家沟路、川府路、北坝路西段、兴安路、安乐路(兴达汽修厂至盐业公司段)、普州大道北段(盛源电力设备公司至客运总站段)、杨家湾街、学沟湾街、茶店子街、外南街、海慧路、安南路、风山北路、贾岛路、柠都大道(工业大道交会处至石桥路段)。 |
三级 |
范围包括:一是工业园区除二级区域外的部分;二是除一、二 级区域外的旧城区和新区,东至→内资遂高速公路转盘;南至 →新区南路;西至→以安南路、墙体材料厂、教师进修校、县 公安局收容审查所、消防大队、汪家院子、四川省农广校安岳 分校、香秀林小区、铁峰路、李子树垭口、天赐花园、汪家沟、 民族中华坊等为分界线的其他区域;北至→下七里河。 该区域内主要的街道:秀才路、工业大道园区段、庙儿坡路、 肖家湾路、望城路、安岳大道。 |
四级 |
一、二、三级以外区域。 |
附件2
安置房交房标准
类别 部位 |
地 面 |
墙 面 |
顶 棚 |
窗 |
客厅 |
混凝土楼地面 |
水泥砂浆面 |
纸筋灰找平 |
塑钢窗 |
饭厅 |
混凝土楼地面 |
水泥砂浆面 |
纸筋灰找平 |
塑钢窗 |
房间 |
混凝土楼地面 |
水泥砂浆面 |
纸筋灰找平 |
塑钢窗 |
厨房 |
内层有防水处理,面层有水泥保护层 |
水泥砂浆面,防水高度做0.3 米 |
钢筋混凝土楼面板 |
塑钢窗 |
卫生间 |
内层有防水处理,面层有水泥保护层 |
水泥砂浆面,防水高度做1.8 米 |
钢筋混凝土楼面板 |
塑钢窗 |
入户门 |
普通防火防盗门 |
|||
内户门 |
无 |
|||
水、电 |
1.住宅安装独立水表,厨房、卫生间上下水留接口;营业用房给 排水到位。 2.住宅安装独立电表,每套设有电源总开关,预埋电线管,电线 由住户自理;营业用房、车库供电到位。 |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