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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公示版
2023-03-03 来源: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 关闭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四条安岳电视台、《资阳大众网》等媒体及饮用水水源地所在镇乡(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和保护区的确定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七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十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3.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

5.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6.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7.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8.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9.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确需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应当在驶入该区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指定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

10.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11.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3.禁止围水造田;

4.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5.禁止修建墓地;

6.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7.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8.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4.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5.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6.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他污染。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九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2.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3.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等作业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

(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3.修建墓地;

4.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外,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要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暴发高峰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供水单位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县政府报告。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安岳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检查巡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总责,县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协调发展,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

县财政局: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生态环境局:牵头对全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县发改局、县自规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会同县自规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街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组织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等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饮用水水源地规划、水土保持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建立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负责督促乡镇、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河流漂浮物打捞工作。

县自规局:负责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建设项目;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它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护和规划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资源管理,禁止违规垦造耕地和盗挖砂石,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林业资源管理;负责加强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控制林木采伐;在林木病虫害防治方面选用对人、畜安全的产品,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水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用农药化肥施用办法,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民发展绿色农业,逐步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防止农药、化肥、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饮用水水源;加强对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渔业养殖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划定禁止装载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的区域,设置禁行标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查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完善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未经工商登记,影响水源水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安岳县供电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供水公司:负责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做好水源巡查、原水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属其它单位、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抓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上游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生态种养模式,加快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保证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组织清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造成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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