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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及政策解读(音频)
2024-01-25 来源:安岳县农业农村局 关闭 打印

为进一步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对农村宅基地范围和用地面积标准等提出新的要求,我县《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形成,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2024年1月26日至2月2日。社会各界可在安岳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aysc.gov.cn/)、安岳发布上查阅。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61999144@qq.com。

邮寄地址:安岳县岳城街道外南街19号(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8-24501474

为了方便和您联系,请在邮件和信件中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我们会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对恰当的意见建议将参考采纳。感谢您对安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的大力支持!

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对农村宅基地范围和用地面积标准等提出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川府规〔2023〕4号文件精神,我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了《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

三、内容解读

(一)关于“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政策解读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本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需求,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需求,原则上安排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关于“执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政策解读

1.落实一户一宅的“户”,是指结合农村户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的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建房的“户”。

2.严格面积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规定: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3.合理区分附属用房。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规定: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只规定了总用地面积标准不超过70平方米/人和住房不超过40平方米/人,未对附属用房和庭院作相应规定。结合我县农村房屋实际,为满足居住、生产、生活、养殖等功能配套及需求,对附属用房作相应解释。

(三)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解读

准确签署审批意见,提升宅基地审批服务,是为了统一规范审批意见的签署,提高审批效率。

(四)关于“促进农村集约节约用地”政策解读

坚持规划引领,引导群众适度聚居,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耕地,鼓励农村村民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五)关于“指导农户规范建房”政策解读

优化农村住房设计、规范建房行为,是为了美化农村村容风貌,规范建房行为,制止农村村民不超占,不超建。

(六)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至2024年2月 日起施行,至2028年11月6日止。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安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1.合理安排用地指标。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需求,原则上安排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2.盘活农村存量土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挖掘乡村建设用地存量资源,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多渠道保障农民群众住有所居,确保农村村民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二、执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3.落实一户一宅。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应按安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农发〔2022〕93号)的宅基地户或资格权户执行。

4.严格面积标准。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5.合理区分附属用房。农村村民附属用房是指除主体设施(住房)外,与主体相连接或脱离的厨房,卫生间,畜禽圈舍,农具房,柴房,储物间等附属设施。附属用房在功能上与农户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建筑结构上与住房应有区别。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6.准确签署审批意见村民小组签署是否同意占地多少平方米使用宅基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是否同意该户共几人总占地多少平方米使用宅基地,其中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分别是多少平方米;乡镇(街道)宅管员准确签署建房原因(改善住房条件、分户无房、交通不便、D级危房、地灾搬迁等)、人员数、改建、扩建或新建占地面积和地类情况,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自规所签署是否符合规划,宅基地用地多少平方米,各种地类具体面积;驻村干部签署是否同意村、组意见;涉及部门签署建房位置是否符合本行业的控制(防护)距离要求;县、乡农业农村部门签署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标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签署同意该户几人什么类型(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房,宅基地总占地多少平方米,其中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分别是多少。

7.提升宅基地审批服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遵守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农村村民建房分户等规定,依法保障农民群众基本居住权,坚决遏制多占、乱建等情形。

四、促进农村集约节约用地

8.坚持规划引领。自规部门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户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涉及占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9.引导群众适度聚居。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积极推行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集中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将聚居点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与农户宅基地总面积统筹考虑。支持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户跨区域有偿取得使用权,进入新村聚居点建房,促进土地集约节约、服务集中配套。

五、指导农户规范建房

10.优化农村住房设计。县住建部门结合新面积标准,调整优化农村住房设计图集,结合丘陵地区特色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合理布局住房、附属设施和庭院面积,优化农房风貌,改善乡村宜居环境。

11.规范建房行为。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通过村(组)民主讨论制定村规民约方式,引导农村村民建附属用房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住房用地面积标准的25%(即3人及以下的户不超过30平方米、4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5人及以上的户不超过5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4米。

本通知2024年2月 日起施行,至2028年11月6日止。

相关附件: 政策解读宅基地范围及面积.w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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