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要求,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及中共资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资阳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市级审查审核工作机制〉的通知》(资农领办〔2024〕2号),为进一步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草拟了《安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可在安岳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aysc.gov.cn/)上查阅。
情况紧急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2024年3月6日至3月14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1498124008@qq.com。
邮寄地址:安岳县岳城街道外南街19号安岳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站,邮编642350(或电子邮箱:1498124008@qq.com),(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安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28—26093922(安岳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站)。
为了方便和您联系,请在邮件和信件中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我们会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并在制定《安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时参考吸纳。感谢您对安岳县土地流转工作的大力支持!
关于《安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
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要求,推动全县土地流转向政策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增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起草过程
本征求意见稿经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服务中心)业务股室起草、政策法规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向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7个流转土地面积较大的乡镇发出征求意见的函,且上述部门书面回复均无修改意见等流程,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安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中共资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资阳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市级审查审核工作机制〉的通知》(资农领办〔2024〕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
四、主要内容
详见《安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安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4日
安岳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
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要求,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岳县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工商企业、集体经济组织、联合体、自然人等)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机关分别为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承办部门分别为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成员间以及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间的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审批完成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二章 审批标准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符合分级审批。
(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标准。
1.单宗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亩(含)至500亩(含)以内,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批。
2.单宗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达到500亩(含)以上的,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初审,再报县级审批。
3.单宗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100亩以下由乡镇(街道)纳入日常监管并建立台账。
(二)县级审批标准。
1.单宗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500亩以上;
2.同一个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道)单宗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
3.单宗通过流转取得整村(整组)土地经营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县级进行审批的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为。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油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申请表;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就流转土地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三)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提供村(组)民会议或村(组)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四)受让方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合伙协议书;
(六)企业(组织)章程;
(七)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等的守信承诺书;
(八)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九)受让方信用与资信状况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家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结果。
第十条 出让方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流转、整村流转、整组流转等情形的,相应审批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挂牌、鉴定、专家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审批结果延续办理。受让方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延续审批申请表》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由原许可审批机关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意见。
第十二条 未通过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章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审查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查。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身份证明、近一年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合伙协议、法人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如涉及农户委托的含书面委托书、涉及集体未发包土地的含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纪要)、受让方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材料、信用与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固定经营地点,没有固定从业人员。
2.营运状况不佳,没有固定资产,经营效益差。
3.资信状况不良,存在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况。
(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流转取得经营权的农村土地上实施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粮食生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产业发展是否符合区域农业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土地流转期限、流转规模、流转合同内容、经营风险防范、农民权益保护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流转土地明细清单信息完整具体、流转地块代码明确、对应地块示意图准确等。
(三)守信承诺。受让方是否签订守信承诺书,承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撂荒耕地,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受让方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材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规进行审核批准或进行初审。需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或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的,逐级审核提交。
(二)流转土地经营权用于种植粮油的,由有权审批部门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三)流转土地经营权用于多种经营的,由有权审批部门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到现场考察,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建立审查审核台账,在完成审查审核工作后及时归档保存相关材料,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台账更新信息报上一级审批承办部门。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完成审查审核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向申请人出具土地经营权流转许可决定书。经审查审核符合规定的,受让方与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委托人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出让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无出让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出让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出让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出让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 获得行政审批许可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新的受让方须按首次申请审批的要求申请行政许可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部门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农民土地,人为垒大户,搞不切实际的大规模甚至超大规模经营,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应当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测制度和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政策。
(一)提前支付土地租赁费。在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后,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尽快付清当年的土地租赁费,按合同约定,可提前支付下一年的土地租赁费。
(二)建立风险保障金。土地受让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2年按年租金的20%、30%、50%比例分三年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用于业主因经营不善可能欠付的土地租赁费和土地租赁到期后的复耕费等,防范土地流转风险。风险保证金专款专户专储专用,由乡镇、村及受让方共同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合同期满受让方未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将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无偿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申请调解,当事人双方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县级保险机构应当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工作的领导,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一)县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负责审查土地流转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期限是否超过剩余承包期限,经营项目是否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内容;
(二)县民政局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审查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被列入异常名录,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内容;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拟实施项目流转土地的地块性质,是否存在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或破坏耕地等内容;
(四)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拟流转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生态环保相关要求、“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要求等内容;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市场主体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是否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且行政处罚是否在公示期内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整村(组)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建立全过程监管台账,落实好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以有效避免流转的土地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等为重点,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日常监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审批等工作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方式和平台,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批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档案管理,对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需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各级审批机关、承办部门、参与单位等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强化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在审查、审核、备案等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xx月xx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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