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126号地块(安岳稀土磁性材料产业园项目)建设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推进县域范围内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形成,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情况紧急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2024年2月27日至3月27日。
社会各界可在安岳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aysc.gov.cn/)、安岳发布上查阅。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282791347@qq.com。
邮寄地址:安岳县岳城街道杨家湾路279号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政策法规股,邮编642350(或电子邮箱:283024194@qq.com),(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工126号地块(安岳稀土磁性材料产业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28—24074373(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政策法规股)。
为了方便和您联系,请在邮件和信件中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我们会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并在制定《工126号地块(安岳稀土磁性材料产业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方案》时参考吸纳。感谢您对安岳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大力支持!
关于《工126号地块(安岳稀土磁性材料产业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因工126号地块(安岳稀土磁性材料产业园项目)建设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推进县域范围内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起草过程
本征求意见稿经县房屋征收局业务股室起草、办公室修改、政策法规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等流程,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工126号地块(安岳稀土磁性材料产业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事函〔2020〕368号)等法律法规。
四、主要内容
详见《工126号地块(安岳稀土磁性材料产业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安岳县房屋征收局
2024年2月27日
工126号地块(安岳稀土磁性材料产业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工126号地块(安岳稀土磁性材料产业园项目)修建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事函〔2020〕36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2010年第17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1〕26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2010年第19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1〕400号)等规定,需对安岳县石桥街道秀才社区1组(原丁香村6组)部分房屋进行征收。因该组不具备重新安排宅基地条件,现特制定如下房屋补偿及人员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安岳县石桥街道秀才社区1组(原丁香村6组)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二、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安岳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安岳县房屋征收局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事函〔2020〕368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2010年第17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1〕261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2010年第19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1〕400号)
四、房屋补偿对象
(一)征地范围内合法存有的公房、私房、临时建筑等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其它地面附着物为征收补偿对象。
(二)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所载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为准。如证载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由县房屋认定小组认定,认定结果应由征收部门予以公示。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补偿安置对象
(一)土地征收范围内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且享受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
(二)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前依法婚嫁且户籍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和宅基地或在他处有宅基地和承包地,但本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他处宅基地和承包地并交回给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前土地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且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依法生育虽尚未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但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明表明其生育时间或收养时间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前的。
(四)属于本条第(一)项人员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和三级(未满12年)及以下士官、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劳教或服刑人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安置补偿:
1.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扶养)关系迁入的;
2.无承包地且未参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
3.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
4.在县域范围内,已享受住房补偿安置或其他形式补偿安置的;
5.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人员;
6.非征地原因户籍转为城镇人口的人员;
7.在集体经济组织另有宅基地的。
六、房屋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式
(一)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所有权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属)物重置价补偿标准享受房屋重置补偿;
2.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须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宅基地或住宅,但持有经营1年以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且公告发布之日仍在持续经营的,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类别按评估价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3.对取得合法手续从事生产加工的设施、设备,按评估价给予征收补偿;
4.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根据结果按照省、市、县批准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5.不属于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手续齐全的(需同时出具养殖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手续等),圈舍按结构以重置价格进行补偿(享受政策补助的相应扣减),圈舍外的不动产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手续不齐全的养殖场不予补偿。
6.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1)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合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照省、市、县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2)附属设施补偿:林木、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按征收时的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其范围限于被征收房屋院区占地以内房屋以外部分。
(二)人员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或住房安置
安置对象在房屋补偿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属)物重置价补偿标准执行后,可选择每人20万元货币补偿安置费或每人40㎡(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的住房安置补偿〔安置对象所选房屋超过应补偿安置面积,10㎡以内(含10㎡)按所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80%进行结算;所选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超过10㎡,按所选安置房屋的评估价值补差;所选补偿安置住房面积不足应补偿安置面积的,按实际补偿安置住房评估价值进行结算〕。
安置房屋地点为:县人民政府指定安置点
2.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补助费
(1)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住房安置的,自被补偿安置人员交付旧房给征收人拆除之日起,过渡期限原则不得超过12个月。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补偿安置人员,征收人应支付260元/人·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被补偿安置人员延长过渡期限的,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60元/人·月的1.5倍计算;自县房屋征收局发出接房通知之日止,停发临时过渡费。
(3)征收补助费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为:3人以下(含3人)的,每户1200元/次;4人以上(含4人)的,每户1500元/次。空调移机按每台每次300元给予移安补偿,选择住房补偿安置的,按2次计发;选择货币安置的,按1次计发。
(三)其他情形
1.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公告发布前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有承包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和行使了集体权利的人员。
2.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征地范围内,持有合法权属证书人员的房屋,按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结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对人员不予安置补偿。
3.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在征地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方案公示及批准
1.本补偿安置方案在公示时间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可向县房屋征收局提出并要求听证;县房屋征收局对异议应如实记录,提出听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10日内组织完毕。
2.县房屋征收局根据异议或听证结果,在公示期满后7日内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由县房屋征收局以安岳县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实施。
八、政策性奖励
(一)签约奖。补偿安置对象(产权户)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时段给予每产权户总计不超过10000元/产权户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交房奖。产权户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征收完毕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给予被补偿安置户2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货币安置奖。房屋安置模式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被补偿安置户30000元/产权户的奖励。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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