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资阳万瑞新型材料产业基地项目建设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推进县域范围内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形成,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情况紧急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2024年4月7日至5月7日。
社会各界可在安岳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aysc.gov.cn/)、安岳发布上查阅。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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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阳万瑞新型材料产业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因资阳万瑞新型材料产业基地项目建设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推进县域范围内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起草过程
本征求意见稿经县房屋征收局业务股室起草、办公室修改、政策法规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等流程,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资阳万瑞新型材料产业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事函〔2020〕368号)、《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安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面积认定、补偿标准及〔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中未列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的通知》(安府办规〔2023〕2号)等法律法规。
四、主要内容
详见《资阳万瑞新型材料产业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安岳县房屋征收局
2024年4月7日
资阳万瑞新型材料产业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关于资阳万瑞新型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相关情况及环评结论的报告》,需对该项目噪音卫生防护距离100米范围内的住户进行环保搬迁,因该组具备重新安排宅基地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事函〔2020〕368号)、《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安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面积认定、补偿标准及〔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中未列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的通知》(安府办规〔2023〕2号)《关于资阳万瑞新型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相关情况及环评结论的报告》(安岳环〔2021〕52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搬迁范围
资阳万瑞新型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噪音卫生防护距离100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补偿实施部门
搬迁主体:安岳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石桥街道办事处
三、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事函〔2020〕368号)
(五)《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安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面积认定、补偿标准及〔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中未列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的通知》(安府办规〔2023〕2号)
(六)《关于资阳万瑞新型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相关情况及环评结论的报告》(安岳环〔2021〕52号)
四、房屋补偿对象
(一)房屋搬迁范围内合法存有的公房、私房、临时建筑等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其它地面附着物为搬迁补偿对象。
(二)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所载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为准。如证载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由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小组予以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结果应由征收部门予以公示。
(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根据结构按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式
(一)统一搬迁,重新调整宅基地自建
宅基地使用权人实行统一搬迁,搬迁后依法按程序向所属村、组提出新建宅基地使用申请,村、组负责协助落实,当地党委、政府负责督促村、组协助调整安排,新建安置房屋由被搬迁人自建。新建宅基地以户籍人口为准,按照集体土地宅基地审批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
(二)房屋补偿费用及标准
1.房屋所有权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属)物重置价补偿标准享受房屋重置补偿;
2.房屋搬迁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被搬迁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宅基地(住宅),但确实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经营一年以上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证明等,且房屋搬迁方案发布之日仍在经营的,按评估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3.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证照或相关手续的生产企业、农家乐和养殖场等,对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进行补偿(享受政策补助的应相应扣减);对可搬迁从事生产加工的生产设施、设备等按评估价值给予搬迁补偿,对不可搬迁的结合审批剩余年限、价值评估补偿;属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不予补偿;
4.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根据结果按照省、市、县批准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5.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被搬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地上附属物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本着据实清点(丈量)原则进行补偿。范围限于院区占地以内。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被搬迁人及家庭人口自行安排住处的按260元/人/月发放,自被征收人交付旧房给县房屋征收局拆除之日起,过渡期限一次性包干支付12个月。
2.搬迁补助费。3人以下(含3人)的,给予每产权户1200元/次;4人以上(含4人)的,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予每产权户1500元/次;空调移机按每台每次300元给予移安补偿,按两次计发。
(四)其他情形
1.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由被搬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资格确认的人员。
2.属规定不予安置的人员,但在被搬迁村、组持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县城中心城区)内按评估价值(不含房屋占地的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县城中心城区)以外分结构按重置价补偿。
3.因历史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处及以上合法房屋,一处房屋未在搬迁红线内的,对拆除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不予人员安置。
4.房屋搬迁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之日起,在搬迁土地范围内实施新、改、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新、改、扩建的房屋和装饰装修、附属物不予补偿。
六、方案公示及批准
1.本补偿安置方案自2024年4月7日起至2024年5月7日予以公示;在公示时间内被搬迁人认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向石桥街道办事处提出听证;石桥街道办事处对异议应如实记录,提出听证的由县人民政府在七日内组织完毕。
2.县房屋搬迁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修改后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按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县房屋搬迁部门应在征收期限内与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七、政策性奖励
(一)签约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交房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被搬迁房屋的,给予2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被搬迁户(产权户)新建房屋电力恢复、宅基地场平、青苗补偿、办证、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15000元/户包干补助。补助款由属地乡镇(街道)代管支付。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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