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安)环罚〔2023〕14号
安岳县宏禾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MA6BTNU85D
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东胜乡石渠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孙*宏 身份证号码:500223********5658
住址:重庆市潼南区*************
2023年10月21日,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外有多处污水渗漏点位,构成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岳环监字(2023)第168号】、合心村集体经济资金投资合作协议书、畜禽规模养殖场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安)环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公司一是经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二是污水渗漏至你公司承包池塘内,未进一步污染其他外环境;三是你公司积极整改,已将场外池塘、渗漏点清理,正在继续完善场内污染治理设施;四是你公司猪场为东胜乡合心村集体经济项目。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第十三条:“法条文书中未规定处罚幅度下限金额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裁量公式,应当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裁量原则进行裁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