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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普洲高文牧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2-28 来源: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 关闭 打印

                             资(安)环罚〔2023〕15号

四川普洲高文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MA65QKXN7Q

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通贤镇高文村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周* 身份证号码:511025********2531

住址:成都市温江区*********************

2023年10月19日,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规定,对场内青贮饲料渗滤液暂存池内壁做防渗处理,构成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贮存设施建设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岳环监字(2023)第167号】、《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安)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一是经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二是你公司已将池内污水全部处理,整改完毕;三是你公司利用污水井、潜水泵、管道、雨水沟将青贮饲料渗滤液抽至原雨水收集池,现青贮饲料渗滤液暂存池内,且未做防渗处理,有主观故意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第十三条:“法条文书中未规定处罚幅度下限金额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裁量公式,应当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裁量原则进行裁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污水贮存设施建设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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