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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宝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1-02 来源: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 关闭 打印

资安环罚〔2023〕13号

四川宝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MA66G4L13U

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保义 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

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接到省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问题,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有生产痕迹、原材料出入库记录,有原材料和成品堆放,现场刺鼻性气味浓烈,原材料出入库记录未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要求添加的苯乙烯抑制剂,你公司也未购买和使用苯乙烯抑制剂。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刘保义和授权代理人王*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环评批复(资安环审批〔2019〕66号)、《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宝岳出入库记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进行计算(附:计算过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相关附件: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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