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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岳县远志塑料厂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1-10 来源: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 关闭 打印

资(安)环不罚〔2023〕9号

安岳县远志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29790051T

经营场所:安岳县石羊镇元门街

投资人:唐彬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住址: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2023年12月4日,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建设有3条塑料线生产线,与环评批复的2条生产线不符。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扩建1条生产线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唐彬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备案报告复印件(部分)、建设项目备案通知(安环备〔2016〕97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2023年12月12日向你厂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安)环不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厂扩建的生产线未投入生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改正,主动拆除1条生产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你厂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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