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安环罚〔2023〕16号
安岳县李家镇陆家桥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21MA63W8Q7X8
地址:安岳县李家镇干坝村一社
经营者:周学明 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2023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生产机砖匹数月台账显示2022年7月生产砖260100匹,用电量月统计表显示当月用电量为0,当月脱硫塔运行记录仅7月3日标记停产,无其他日期记录。用电量月统计表和脱硫塔运行记录台账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周学明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备案报告(部分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生产机砖匹数月台账、用电量月统计表、脱硫塔运行记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进行计算(附:计算过程),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7100元(大写柒仟壹佰元整)。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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