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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1-30 来源: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 关闭 打印

资安环不罚〔2024〕1号

四川中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5566478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桥街道(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盛杰 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岳县易腐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已向资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经审查。该项目的综合楼已完成2层框架建设、综合处理车间完成底层框架浇筑、锅炉房完成框架支模,污水处理车间、粗油脂罐、一体化消防设施、事故水池及初期雨水池完成地基浇筑。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杨盛杰身份证复印件、罗*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安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安岳县易腐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3年12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安)环不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公司该项目用地审批手续齐全,施工用地主要为废弃砖厂,施工期间未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未受到过投诉,且主动停止建设,积极办理环评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款裁量的特殊情形第3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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