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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柠巨果液食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3-14 来源: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 关闭 打印

资(安)环不罚〔2024〕3号

四川柠巨果液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MACTXEYP44

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龙台镇丝绸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田** 身份证号码:51102319******2474

住址:资阳市安岳县*******************

2024年1月23日,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7月开始建设柠檬加工生产线项目,现生产厂区基本建设完毕,部分生产设备已完成安装,现未投入生产且已主动停止建设,依据《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第十二项第26目:饮料制造有发酵工艺、原汁生产的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构成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柠檬加工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田**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一是设备处于安装阶段,未开始生产,无污染物产生;二是经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移动执法系统,你公司没有受环保行政处罚,属首次违法;三是经询资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龙台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你公司柠檬加工生产线项目自建设以来未受到过投诉,未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四是你公司积极整改,与三方公司签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合同》,编制环评报告,且已主动停止建设。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七条第八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柠檬加工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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