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类别 |
申请具备的条件(应同时满足) |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
备注 |
城镇居民 |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申请地政府确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以下)、低收入家庭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最低收入家庭标准(城镇低保)之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或无自有住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购买享受过解困房、安居房、福利房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以购车发票或市场价格为准,下同); (5)申请人应当具有安岳县城区(岳城街道办、石桥街道办、岳阳镇)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在县城生活居住满1年及1年以上,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
(1)《安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复印件,核原件); (3)民政局核发的城镇最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收复印件,核原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可自行声明)、死亡证明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收复印件,核原件); (5)收入情况告知承诺书; (6)住房情况说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 (7)住房保障情况告知承诺书;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告知承诺书(若有,提供购车发票); (9)属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由房屋征收局或所在街道办(乡镇)出具未享受补偿安置的证明(收原件); (10)所需的其他材料。 |
1.所称共同申请人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2.单身居民申请的,需为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未婚人士。 3.关于自有房屋的认定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私有房屋;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2年)在县城购买、出售、赠与、受赠、自行委托拍卖过或离婚析产的房产; (3)待入住的商品住房、征收安置的住房。 4.优抚对象需提供退役军人证复印件;伤残军人需提供伤残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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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 无房职工 |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申请地政府确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一的可不具备该项条件); (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从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与县城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地城区的用工主体,下同)签订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劳动合同(截止申请日有效合同),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内无自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购买享受过解困房、安居房、福利房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
(1)《安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复印件,核原件); (3)申请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之一;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可自行声明)、死亡证明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收复印件,核原件); (5)收入情况告知承诺书; (6)住房情况说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 (7)住房保障情况告知承诺书;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告知承诺书(若有,提供购车发票); (9)与申请地城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盖鲜章); (10)所需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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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 |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申请地政府确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2)申请人为非县城区户口(属农民工的,应当具备农业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与县城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劳动合同(截止申请日有效合同),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农民的,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内无自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购买享受过解困房、安居房、福利房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
(1)《安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复印件,核原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可自行声明)、死亡证明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收复印件,核原件); (4)收入情况告知承诺书; (5)住房情况说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 (6)住房保障情况告知承诺书;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告知承诺书(若有,提供购车发票); (8)与申请地城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盖鲜章); (9)所需的其他材料。 |